一段女子辱骂、掌掴民警和辅警的视频,近日引发网友关注。4月24日,河北唐山市海港区公安分局通报称:唐山市交警支队七大队民警和辅警在处置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中,被梁某某、赵某某无端辱骂殴打,打人者目前因涉嫌妨碍公务罪被刑事拘留。据事后披露,赵某某为海港区地税分局副局长,梁某某是其妻子。
按理说,悍然发威,对当事民警、辅警暴力相向,肆意辱骂之外还连扇耳光,突破了行为底线,涉嫌违法乃至犯罪。大而言之,民警处警,进行执法工作,代表的是国家和法律,尊严不容冒犯;小而言之,当事警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也不容侵犯。对两人的行为,依法处置即可。
但我想说的是,与梁某某嚣张态度形成鲜明比照的“奇葩通报”。唐山市交警支队七大队在刑拘梁某某夫妇后,发出一份“不忘初心”的“红色喜报”,称“任打任骂,仍心系百姓,忍辱负重,坚守岗位,我们为这两位同志‘点赞’……”,本意是想对外树立正面形象,结果却被网友讥为“下跪式执法”。
如果说在执法现场面对涉事者的过激言行,警务人员适度的忍让是出于对法律的敬畏与对当事人的尊重,那这份“喜报”背后流露出的心态,就颇堪玩味。
以往确实有一些处警案例,因当事警务人员过度执法,不讲行政比例原则而受公众诟病,引发负面舆情,令涉事警方相当被动。虽然几乎每次的当事警察事后都受到了严厉处分,但要消除负面影响还需时间。此次警方的处警方式与“喜报”,很有可能是基于此种社会影响与公众情绪的考虑而做出的举动。
当然,对于警方过度执法,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确实该严加批评和处分。但是,却也不能因此就从一个极端走向另外一个极端——对明显的暴力妨碍执行公务,涉嫌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也缩手缩脚,加以放任。
《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像梁某某这样辱骂并掌掴警务人员,处警警察本就该及时果断采取强制措施,该出手时就出手。
今年1月24日云南鲁甸县文屏镇派出所所长下跪事件发生后,公安部就明确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暴力袭警、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严肃追究袭警辱警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该严格执法的没有严格执法是失职,该支持和保护严格执法的没有支持和保护,同样是失职。”
从当事警务人员的“任打任骂”,到给“任打任骂”点赞通报,再到海港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罪对梁某某夫妇刑拘,此事虽一波三折,但最终回到了该有的样子。但还不能到此为止。当地警方还需加强对警务人员的培训,促使他们端正思想认识,提高业务水平,做到规范执法,既不因“过度执法”而“枉”,也不因放任违法而“纵”。同时,从此事件中也不难看出,公众的认知日益趋向客观理性,他们痛恨公权力滥用乱用,但也支持公权力使用合法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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