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7月,盐城市大丰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部2024第八轮监督帮扶交办问题线索,对盐城市大丰区某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4年5月20日检测车牌号为苏J****1的解放牌柴油车,检验过程中该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2024年5月21日检测车牌号为苏E****3的东风牌柴油车,检验过程中该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该公司为该两辆车均出具了外观检验结果合格、检测结果合格的检测报告,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7.5“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18285和GB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的规定。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3-1,盐城市(大丰)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1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处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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