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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城区道路交通组织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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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滨海县城区道路交通组织通告

为加强县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道路交通实际,现就县城区道路交通组织通告如下:

一、县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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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区道路交通组织范围为黄色+蓝色+红色区域本通告中的“县城区道路”指东海大道(不含)以西、北海大道(不含)以南、204 国道(不含)以东、南海大道(不含)以北范围内的所有道路。
交通管理重点区为蓝色+红色区域
本通告中的“交通管理重点区”指张家河和北八滩渠以西、204 国道(不含)以东、黄海大道(不含)以南、凤鸣路及城东大道(不含)以北范围内的所有道路。交通管理中心区为红色区域

本通告中的“交通管理中心区”指景湖路(含)以西、朝阳路(含)以南、永宁路(含)以东、迎宾大道(含)以北范围内的所有道路及黄海大道全线。

二、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三轮汽车、人力三轮车、电动三四轮车通行规定

禁止各类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包括普通二、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警用摩托车除外)、三轮汽车、人力三轮车、电动三四轮车驶入交通管理重点区。

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摩托车、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在城市道路通行时,应当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城市道路以外的道路通行的,可以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应当靠右通行。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摩托车、电动两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借用非机动车道通行的,应当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

三、载货汽车通行规定

全天候禁止工程运输车(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水泥砂浆车、砂石运输车、运载工程作业机械的重型车、挂车等)、危化品运输车驶入县城区道路。全天候禁止其它重型载货汽车、重型专项作业车以及挂车驶入交通管理重点区。每日 7:00 至 21:00 禁止中型载货汽车、中型专项作业车驶入交通管理重点区。每日 7:00 至 21:00 禁止轻型载货汽车、轻型专项作业车驶入交通管理中心区。上述车辆确因生产、生活需要的,应到交警部门申办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方向和速度通行。

对于整车长度不超过 6 米、宽度不超过 2.2 米、高度不超过 2.8 米的中型厢式货车,车辆外廓尺寸符合上述条件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在县城区道路通行不受限制,无需办理通行证。

四、大型客车通行规定

禁止大型客车(不含公交车、旅游客运车)驶入交通管理重点区。凡营运起讫车站位于交通管理重点区的营运客车,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进站证》和交警部门核发的《通行证》,在指定路线行驶、指定站点停靠。单位接送职工和学生的大客车、超市送客车等需在交通管理重点区内行驶及停靠上下客的,应到交警部门申办通行证,按指定路线行驶、指定站点停靠。

五、教练汽车通行规定

禁止教练汽车在交通管理重点区道路范围进行驾驶训练和通行。确因考试、加油、维修等事宜需要进入的,须到交警部门办理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六、其他相关规定

1、交通管理中心区道路全天禁止机动车鸣喇叭。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符合规定音频的警报器,在执行非紧急公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2、货运车辆、各类专项作业车及大中型客车须进入专用停车场停放。环卫、绿化、路灯等城市管理部门工程作业车除高峰时段外,可在县城区道路通行。

3、通行证申办地址:滨海县港城大道 399 号交通警察大队源头管理办公室,咨询电话:0515-84108155、84191988,也可通过“滨海公安交警”微信公众号的“警民互动”模块在线申办。

4、本通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对违反本通告的交通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滨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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