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蕴含着对婚姻的美好祝福。但当浓情蜜意褪去,婚恋关系结束,财产纠纷也随之而来... 近日,我院开发区法庭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成功化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妥善化解了两个家庭之间的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原告张某明与被告张某秀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后张某明向张某秀给付彩礼6.6万元。但双方因性格等原因产生较大矛盾,致使分手,张某明要求张某秀返还全部彩礼,而张某秀表示只能返还2万元,因此张某明诉至法院。 开发区法庭受理此案后,发现该案涉及彩礼问题,处理不好,不仅影响两家人的关系,还影响和谐乡村建设。考虑到双方矛盾较大,且二人均在外地,承办法官迅速与当事人联系,组织开展“线上调解”。 “这钱就是他给我的,凭什么要我全部还给他!”在调解的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案子的主要症结在于被告张某秀,在她看来,这是原告张某明赠与她的。为了让她清晰认识到彩礼、赠与之间的性质和区别,消除她认知上的误区,彻底化解纠纷,承办法官暂停了线上调解,对双方进行“背靠背”调解。 “刚才张某明说这钱是双方父母见面商量结婚的时候确定的,你没有否认对吧?既然是为了结婚,双方父母也都协商确定了,那就不能说是‘赠与’。”承办法官结合真实案例,向张某秀解释了《民法典》关于彩礼的认定及判定彩礼返还的考量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终于,在承办法官细致的释法明理和劝说下,张某秀明白了彩礼需要返还,而张某明对张某秀难以全部返还的困难也表示理解,双方各退一步,达成由张某秀退还彩礼4万元的调解协议,该案件得以顺利化解。
张某秀当场一次性返还张某明彩礼款4万元。该起纠纷得到了实质性化解,也避免了其他衍生案件的产生。 法官手记
家事审判是一门情、理、法相交融的裁判艺术。既根植于博大精深的法学理论,也浸润着人间烟火;既要实现个案正义,也要满足和谐友爱的社会期许。我们在调解此类纠纷时,始终坚持“如我在诉”理念,注重发挥调解工作的优势,利用调解工作的灵活性、高效性等特点,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多样化的解决方案,努力让当事人在和睦的氛围中重归于好,为构建和谐乡村、和谐社会贡献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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