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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判
苏州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因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违反了《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和《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消防条例》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通知》(苏消[2023]56号)中《江苏省消防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苏州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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