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建湖法院依法对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进行虚假陈述的“罗甲”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事出反常 必有蹊跷 01 2022年1月,原告济南某公司与被告“罗甲”签订某产品县级区域营销协议,后因“罗甲”违反协议约定跨区域销售产品,给原告济南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原告济南某公司遂至“罗甲”户籍地所在的亭湖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亭湖法院在立案送达时却惊讶地发现:“罗甲”早已于数年前去世! 得知“罗甲”不在人世,原告济南某公司随即到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通过人脸识别系统查询,发现在协议上签字的实为建湖县男子罗乙。原告济南某公司遂将该名男子诉至建湖法院。 法庭上,法官严厉告知被告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被告表示:“我是罗乙,不是罗甲,这个协议不是我签的,和我无关!”
虚假陈述 难逃法眼 02 因被告拒不承认,原告济南某公司申请对协议书上“罗甲”的笔迹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认定:在协议上签署“罗甲”的人就是罗乙!
在铁一般的证据面前,罗乙终于无法再狡辩,承认了曾冒用“罗甲”身份在协议上签字的事实,并因存在侥幸心理,所以在法庭上作了虚假陈述。 “我知道我错了,以后我保证遵纪守法,诚实做人,请求法庭宽大处理,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罗乙忏悔道。
法院认为 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本案中,被告罗乙隐瞒真实身份,以罗甲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协议,并在法庭上故意作虚假陈述,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了正常的民事审理活动。根据其妨害诉讼行为情节,考虑其在虚假陈述后向法院承认了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决定对被告罗乙罚款1万元。
处罚决定下发后,被告罗乙当场缴纳罚款,并向法院具结悔过。法官提醒 行必诚,言必信。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原则也是法律明文规定民事诉讼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中的重要体现。当事人作虚假陈述不仅会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扰乱审判秩序,增加诉讼成本,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动摇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 案件各方当事人作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主体,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如违反诚信诉讼原则、作虚假陈述,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来源:建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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