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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两人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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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1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为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城镇燃气领域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近日,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梳理了一批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3液化气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日,射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县燃气安全检查小组反馈的线索后,当即安排执法人员前往某充装站进行检查。通过调取当事人气瓶充装录像,查实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在充装前后进行检查、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处理结果
本案中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射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充装的气瓶进行充装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2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监察时,发现该公司有7只气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充装的气瓶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处理结果
本案中当事人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对充装的气瓶进行充装前后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东台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6日,建湖县住建局对建湖县某管道燃气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
本案中当事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十八条第(五)项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建湖县住建局责令改正,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9日,阜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阜宁县益林镇的某经营门市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未设有熄火保护装置、未标注厂名厂址的燃气灶具。
法律依据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未标注厂名厂址的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十台;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销售未标注厂名厂址的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5瓶装燃气送气工违规送气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2日,滨海县住建局在检查第一网格用气安全过程中,发现某公司送气工李某某向不具备安全用气的场所提供瓶装燃气。8月17日,滨海县燃气安全生产督导组检查餐饮等重点场所过程中,发现滨海县某公司送气工杨某某向不具备安全用气的场所提供瓶装燃气。
法律依据
《滨海县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规范(试行)》第二十九条第七款:“其他严重的危害行为。”第三十条:“发现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存在不良行为的,经县燃气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燃气事业发展中心在送气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记录处理,县燃气主管部门定期将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不良行为向社会公示。”
处理结果
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注销李某某、杨某某送气工证件的处理决定。盐城市智慧燃气平台同步撤销李某某、杨某某的送气工二维码,并将送气工黑名单、违规行为记录报送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对2名送气工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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