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 案 释 法
滨海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在“共享经济”的时代背景下,网约车的出现在方便人们日常出行的同时也给行业主管部门带来了监管难题。无证网约车进入市场,扰乱了出租车营运秩序,也给交通安全带来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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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3年08月31日下午,当事人陈**驾驶车辆苏J******(绿)启辰牌小型轿车,在滨海县小孟家常菜馆门口处(新时代乐园店),我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对其例行行政检查,现场询问乘坐人发现当事人运送两名乘客(一男一女)从阜宁县海鑫花苑西北门到滨海县小孟家常菜馆(新时代乐园店),其中一名乘客通过“滴滴出行”平台下单,到达滨海县小孟家常菜馆门口处(新时代乐园店)时乘客使用微信支付车费103.93元给平台。在检查现场驾驶员陈**出示行驶证显示该车为非营运性质,且无法出示苏J******(绿)启辰牌小型轿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也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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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
经调查,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肆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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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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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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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执法大队提醒
广大人民群众选择乘坐正规合法的运营车辆出行,自觉抵制、远离“非法网约车”,更不能经营“非法网约车”,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危及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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