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民生工程。张某、刘某等 12 户系同一小区同一单元的业主,因小区老旧,原告张某等 9 名业主一致同意增设电梯,并委托建筑公司出具《增设电梯设计方案说明》。 后来,该安装电梯工程经社区、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审批通过。张某等 9 名业主将增设的电梯设计方案向该单元楼全体业主进行公示,所有业主均未提出异议。不过公示期满后,刘某等 3 人以电梯安装影响其采光、通风,对审批手续不知情为由阻拦安装。 张某等 9 名业主遂诉至法院,请求刘某等 3 人立即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妨碍。 盐城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之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本案中,该小区单元增设电梯已征得相应比例业主同意,并通过了公示、备案和行政审批程序,电梯加装属合法行为。刘某等 3 人提出的审批手续因其不知情、未同意、被欺骗而无效的抗辩意见,无法律依据。遂判决刘某等 3 人停止对该单元加装电梯工程施工的阻挠和妨碍。如电梯加装完毕后,刘某等 3 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采光、通行等受到影响或因此产生其他损失的,仍可另行主张权利。 一审宣判后,刘某等 3 人向盐城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今年以来,盐城法院审结一、 二审涉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案件 6 件,其中一审案件 4 件、二审 2 件。 " 作为新类型案件,虽然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案件不多,但矛盾多,利益冲突大,且具有区域性示范带动效应。" 盐城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市法院向低层业主明示应具有适度容忍义务,支持多数业主依法享有的权利,保障通行便利;又坚持柔性执法,发挥街道、社区等社会基层组织的作用,从思想层面疏通当事人的 " 心结 ",使其理解司法、认同司法,进而自觉配合司法,将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这件好事真正办好,为化解类似民生纠纷起到了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