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间本有互帮互助之谊,而顾某、陈某二人却反其道而行之,为有钱吃喝玩乐,动起了不劳而获的歪心思,“拉”上同事刘某贷款15万元后占为己有。近日,南通通州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顾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分处罚金3万元。 2022年3月至4月期间,顾某为贪图享乐,携带部分钱款,叫上陈某一起在南通的宾馆、浴室内吃喝玩乐。后因无钱继续挥霍,顾某借款、贷款无果后,得知有社保的人可以办理贷款,便与陈某商议,让陈某找其原先工作单位内的员工办理贷款给二人使用。 后陈某按照顾某的指示,联系其原同事刘某,以500元一天的工资骗刘某去南通。后顾某两次联系车将刘某接到南通其二人暂住的浴室,由陈某以自己要开浴室没有资金为由,骗刘某贷款给其使用,并承诺无需刘某归还贷款。 2022年4月19日,顾某、陈某带刘某来到南通,顾某对接事先联系的贷款中介人员李某,由李某操作以刘某的名义从银行贷款15万元。贷款发放至刘某名下的银行卡后,刘某将该卡放在二人处。顾某按约定给李某4万元的手续费,余款及卡内原部分余款被顾某、陈某通过取现、转账等方式,用于日常消费、直播打赏、娱乐场所玩乐等。顾某、陈某共计骗得刘某人民币151899元。通州法院经审理,判决顾某、陈某犯诈骗罪,因陈某经鉴定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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