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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一男子贪便宜!被拘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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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3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自2022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实施以来
滨海公安持续强化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
于2月11日
开出首张“反诈罚单”



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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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9日,滨海县公安局界牌派出所接到线索核查指令,辖区居民吴某银行卡涉嫌转移诈骗资金,随即派出所民警将吴某传唤至所内接受调查。
据吴某交代,2022年12月23日,经同村朋友孟某介绍,只要提供银行卡为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赃款走个账,即可轻松获得不菲收益。次日,吴某便伙同孟某驾车前往安徽合肥与接头人汇合,后吴某将自己名下三张银行卡交给对方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涉诈资金转移,三张卡共转移涉诈资金4万元。事后,吴某从中获利2400元。经询问,吴某对使用自己名下银行卡,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吴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已被我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肆佰元,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孟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我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条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利用下列业务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
(二)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
(三)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
(四)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除此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有哪些值得关注的重点?
有哪些行为属于违规违法行为呢?
下面一起来学习吧!

(向下滑动查看)

一是保护个人信息,妥善保管各类“卡”
无论是银行卡、电话卡这类的实物工具,还是账号密码、结算账户这类的电子信息,时常查验以防盗用,一旦丢失及时挂失,废弃不用记得注销,不可随意丢弃、买卖、转借。

二是莫要贪利走捷径,脚踏实地才是真

广大群众应自觉遵纪守法,切勿以身试法,做到不出租、不出借、不出售,切勿被卡头卡商忽悠,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三是提高反诈意识,一键举报线索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长、手段新、追查难,需提高日常反诈意识,遇到花样众多的诈骗名目,坚持“不听不信不帮忙、多问多查多拒绝”的原则,坚决守好思想防线,及时举报以绝祸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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