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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丞
《盐城市中小学教师“十不准”(试行)》对教师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不准在任何场合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不准擅自办班或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有偿补课和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
不准有酒驾、黄赌毒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不准收受、索要家长及学生礼品礼金、接受学生家长吃请、参加“谢师宴”“升学宴”;
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言语暴力或羞辱学生、歧视学生;
不准随意与学生发生肢体接触、与学生随意私下微信联系,以任何形式骚扰学生或其他师生不当交往等;
不准向学生乱收费、擅自向家长或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等;
不准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聘、教研科研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
不准在备课、上课、批改作业等教学常规工作中敷衍了事,不负责任;
不准指责和训斥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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