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节假日期间,我大队对县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网上通报。共有18辆出租车驾驶员车嫌涉存在违规收费等行为。现予以通报处理结果,详细见附件1。
经立案调查,其中17辆出租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事实成立。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规定,当事人配合调查取证,给予中线以下处罚。故对其作出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接受了处罚,并履行完毕,已结案。
另外一辆,5月3日通报的苏J3FE33出租车驾驶员,经查看车载视频,核实事实为乘客自愿给付。由于不存在违规收费行为,故违法行为不成立,已被我大队作撤案处理。
下一步,我大队将继续督促县各出租汽车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宣传和教育,切实加大自查自纠力度;严格规范从业人员经营行为,全面树立出租汽车行业良好形象。出租车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纪守法,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严禁发生乱收费、拒载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保持车容车貌整洁、仪容仪表端庄、服务态度优质,做到安全、文明、合法、诚信经营。
特此通报。
2021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