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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30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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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百零八条(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务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捉出坑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九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规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捉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捉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玩饭。务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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