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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前,母亲离开年幼的他和父亲,从他生活中消失后,到外地与他人组成家庭并生育3个孩子。
如今,父亲遭遇车祸身亡,母亲回来了,不过蔡冰面对的不是失而复得的母子亲情,而是争夺百万遗产……
1987年,蔡冰的父母组成家庭,但是未办理婚姻登记,据说这在当时并不少见。
1990年和1994年分别生下姐姐和他。2000年,母亲带着姐姐离家出走,后在安徽又与他人重组家庭,且生育3个孩子,2016年底,蔡冰父亲遇车祸身亡。没想到此时早已淡出他记忆的母亲出现在葬礼现场,向蔡冰提出要求分割父亲遗产和死亡赔偿金,遭到蔡冰的拒绝之后,2017年蔡母和姐姐将蔡冰起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已取得相应财产的蔡冰需给付具有继承权的母亲周某英21万余元、姐姐31万余元。对于这个判决,蔡冰表示从情理上无法接受,网络上也有不少网友议论纷纷。蔡冰目前已提起上诉。针对网友的疑问,法院在21日发了一份通报进行了解释。
这起案件情况到底如何?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了有关当事人和法律专家。
16年前,母亲携姐离家
6岁的他与父亲相依为命
1987年底,家在四川的女子周某英经媒人介绍青年男子蔡某俊相识,两人不久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据说这种做法在当地并不少见。
据他后来跟亲人了解到的情况,当时父亲和母亲1987年在宿迁老家结婚时,确实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当时在农村,既没有举行婚礼,也没有领结婚证,这种现象很普遍。”蔡冰说,3年后的1990年姐姐出生,1994年自己来到这个世间。
根据亲友的描述,蔡冰记忆里父母双全的日子是甜美的,同样也是富裕的。“上个世纪九十年代那会儿,只要能吃苦就能赚到钱。我爸爸特别能吃苦,那时我们家庭条件很好,属于村里比较富裕的,家里有摩托车,有面条机,不是一般家庭可比的。”蔡冰说,父亲虽然不识字,但学会了做生意,不仅操持一些废旧塑料生意,还远到外地打工,做大理石加工的活。
蔡某俊常年在外打工挣钱补贴家用,一年难得回家几次,夫妻感情慢慢变淡。在蔡冰6岁那年,母亲竟然带着姐姐弃他而去,这一消失就是16年。
“我妈离开家时,把家里所有值钱的东西都变卖了,外面欠我家的账也收回来,全部带走了,大概有两万多元。”蔡冰对紫牛新闻记者说,对于父母感情方面的事情不便多说。但之后,他家的生活一落千丈,他、父亲和爷爷三人日子过得很艰难。
蔡冰说,当父亲得知母亲带着姐姐离家出走后,立即赶回宿迁老家,四处寻找,又赶到四川姥姥家寻找,被告知母亲并没有回四川。
“因为我父亲不识字,当时只能干苦力,每天给人打工,一个月最多挣500块钱,又要供我上学,又要照顾家里的吃喝开销,真的是不容易。我从小都是捡别人的衣服穿,上学也没有人接送,都是自己走。”蔡冰对紫牛新闻记者说,母亲走后,父亲也一直没有再娶,在爷爷去世后,父子俩相依为命。
在蔡冰的印象里,他从来没有停止过对母爱的渴望。“小时候看到别人都有妈妈,而我没有,心里就很难过,感觉被别人看不起,怕被别人嘲笑,性格就有点自闭。一直到现在,我都觉得有点心理阴影。”蔡冰向紫牛新闻记者表示,其实他一直很想念母亲,但那不是他能够选择的。
母亲从2000年带着姐姐离开家后,这16年来一直没有跟父亲或者他联系过,更没有回来看过他们,只是姐姐在2010年回来过两次,只住了一两天就走了。
对于母亲为何离家出走,蔡冰说那时他才6岁,没有太多印象,也没有恨过母亲,反倒是思念或者说是对母爱的渴望超越了这种恨。“没有恨过我母亲,毕竟,不管怎么说,她把我带到这个世界上,虽然她不管我。”蔡冰说,他当时想虽然母亲不管他,但还有父亲。
直到蔡冰的父亲2016年底遭遇车祸去世,母亲才出现。母亲的举动让蔡冰潜意识里,开始由爱转恨了。“她做出这样的事,我真的,真的就有点恨她了。”蔡冰毫不掩饰地对紫牛新闻记者说道,2016年12月份,父亲去世时,蔡冰的堂哥通知了他姐姐,让她来参加父亲的葬礼,母亲也跟着一起来了。
“我跪在那儿给父亲守灵的时候,她就过来和我谈分钱的事。她直接说钱怎么分,要不要给你姐买套房子?要不要给我点钱?”蔡冰回忆称,他当时没有拒绝,后来母亲又找他谈过一次。蔡冰对母亲说,“你就在这边生活,我照顾你,我会养你。以后等我有了孩子,你也能帮着带带,这样就挺好的,我也会给姐姐30万首付买房。你都五六十岁了,拿钱也没有多大用处。”但让蔡冰失望的是,母亲和姐姐都不愿意,说只要钱,要求分一大半,算起来七八十万的样子,这让他伤心且失望。
2018年3月17日,作为被告的蔡冰接到法院的传票,母亲和姐姐起诉他,要求分割父亲及他的财产,共计要分77.5万元。
以上是蔡冰叙述的内容,那么当初蔡冰的母亲为何要带姐姐离家呢?多次拨打蔡冰的姐姐电话,试图了解她母亲当年离家的原因和此次起诉的理由,但很遗憾,对方多次掐断电话。两人的代理律师在电话中告诉紫牛新闻记者,目前案件还不是终审判决,现在不接受采访。
该案的民事诉讼书
法院一审判决,
母亲和姐姐共分得一半判决书显示蔡冰的母亲和姐姐均享有对于房屋拆迁款及父亲死亡赔偿金的财产分配权。
该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周某英与案外人蔡某俊于1987年共同生活,1990年8月9日生育一女蔡某,1994年8月15日生育一子蔡某俊(即蔡冰)。2000年,原告周某英独自带原告蔡某离开宿迁到外地生活至今。
法院判决被告蔡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周某英(即母亲)拆迁款79466元、给付原告蔡某俊(即姐姐)拆迁款103999元;关于蔡某俊(即父亲)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原告周某英应分得137800元,原告蔡某应分得206700元。而被告蔡冰应分得344500元,并驳回原告周某英、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成为被告的儿子:
18年没关心过我,一来就谈钱
“这18年来,她们从来没有关心过我,也从来没有找我正经谈过话,我们的感情淡得只有血缘关系了。那会儿我还没有从父亲去世的阴影里走出来,她们一找我就是谈钱,我真的很伤心,接到法院传票的时候,心里很难受。”蔡冰说,他积极参与了应诉。
在出庭之前,蔡冰聘请了律师,一起进行了一番调查,发现母亲在2000年弃家离他而去后,转而到了安徽涡阳县,跟一名姓王的人生活在一起,又先后生育了3个孩子。本已失去父爱,而眼看就要和母亲、姐姐重续亲情之时,母亲、姐姐的突然起诉,要求分割父亲用生命换来的赔偿款,让他再一次感受到了现实的残酷。
蔡冰向法院提交的居委会证明
在法庭上,蔡冰认为,母亲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及拆迁款不应得到支持,早在2000年她就没再跟父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过,也没有尽到夫妻间相互扶持的义务,且母亲离开宿迁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生育3个子女,财产完全归各自所有,母亲不应该分得死亡赔偿金;此外,对于姐姐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拆迁款的要求,法院也不应予以支持。
蔡冰说,死亡赔偿金是赔偿给死者近亲属的,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即便认定分得,也应分得死亡赔偿金小于10%。蔡冰称,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全部由自己所有,因为父亲的去世只给自己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并没有给母亲和姐姐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她们对父亲没有丝毫的情感。
“母亲从小对我没有一点照顾,对父亲、对这个家没有贡献,也没有承担一点责任,她凭什么来分这个钱?我可以适当和姐姐分这个钱,但不是以这种方式”。蔡冰最后对紫牛新闻记者如此说道。
法院针对网帖发通报:
遗产分配份额已照顾被告
此案被公开后,一些网友对此议论纷纷。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在4月21日发布了一份关于此案审理情况的通报。
从该院发布的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中,记者发现主要集中在以下四点:
1、关于原告周某英与蔡某俊是否存在事实婚姻关系问题。法院引用法律规定,认定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已构成事实婚姻,原告周某英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
2、关于周某英是否存在违法重婚的问题。法院调查认为,周某英的户籍至今仍在宿迁,而被告蔡某亦未提供周某英与他人的结婚证或周某英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等相关证据。蔡某提交的书面证明不足以认定周某英存在重婚的违法犯罪行为。周某英的户籍至今仍在宿迁,而被告蔡某亦未提供周某英与他人的结婚证或周某英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等相关证据。被告蔡某为证明周某英重婚提供了居委会的证明一份,载明“周某英与王某某于2000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十几年生育三名子女”。从该证据形式看,应属证人证言,证人应出庭作证接受法庭询问,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可提交书面证言。而居委会并非是身份关系法定证明机构,其负责人亦未出庭接受质证,仅凭该书面证明不足以认定周某英存在重婚的违法犯罪行为。如周某英存在重婚行为,也是其后面的“婚姻”无效。此外,周某英、蔡女称曾回过宿迁几次,蔡某俊死亡时,周某英、蔡女也被通知参加葬礼,并由周某英收取礼金,蔡某俊墓碑上亦刻有周某英名字。可见双方是能联系上的。
3.关于蔡某俊的遗产范围。法院分别就因涉案房屋及加盖部分拆迁款、奖励款的继承份额进行了认定,并说明了理由。
4.关于原被告就蔡某俊遗产、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应如何进行分配问题。法院解释称,蔡某俊生前未留有遗嘱,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应依法平均分割遗产。原被告双方虽然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原告周某英、蔡某自2000年离开宿迁至今,而被告蔡某自小与蔡某俊共同生活,其生活紧密程度远远高于二原告,蔡某俊的意外死亡对被告蔡某的打击理应更大,故在分配遗产、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时,被告蔡某可以多分。本院酌定原告周某英分得20%,原告蔡女分得30%,被告蔡某分得50%。
法学探讨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消失
事实婚姻关系还存在吗
此案被传至网络后,其中涉及到的一个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的问题也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注意: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经构成的事实婚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事实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
龙图法律研究院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中山大学民法学博士后、司考民法授课名师韩祥波: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所形成的婚姻状态。
在婚姻法中,是否承认事实婚姻具有婚姻的效力,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出台是认定事实婚姻的分水岭。
在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最高法院通过的《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对事实婚姻的处理方法做了明确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意味着,自1994年2月1日始,有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只要没有登记,虽以夫妻关系名义生活在一起,也不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法律上认可事实婚姻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没有经过登记而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的利益,但这种认可不该被滥用,事实婚姻之所以被认可,就是因为存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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