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和省市处置办的领导下,县金融办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加大对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基础知识的宣传力度,严厉打击涉嫌非法集资违法活动,为全县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近日,县金融办负责人就我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问: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特征和危害? 答:非法集资是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高额利息回报的一种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它与普通的民间借贷的区别在于集资对象的不特定性,并承诺高额回报,往往使不明真相的群众上当受骗。
非法集资主要特征: 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 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非法集资涉及面广,危害极大。 一是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是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有很强的欺骗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受害者损失惨重,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危害社会稳定。 三是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问:如何识别非法集资? 答:非法集资行为的识别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必须经过法定部门审批。如某种集资活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和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就涉嫌非法集资。 二是看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或投资收益回报,即通常所谓的“保底”条款。 三是看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所谓“不特定对象”是指社会公众,即具有不同身份、年龄、性别、职业、行业、阶层、关系的社会各类人员,而不是单位内部或外部的少数特定人员。 四是看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从事非法集资的单位或个人一般都是在貌似合法的形式下掩盖其非法集资活动的实质。另外针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
问:请介绍我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机制建设情况。 答:我县于2015年调整了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近年来,我县坚持以建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长效机制为重点,从制度建设入手,不断完善内控制度、监管制度、预警制度等,通过点面结合、现场与非现场、定期与不定期等方式实现常态化监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明确职责,确保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同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和“谁招商、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参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日常工作。 问:我县近年来都开展了哪些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答:我县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坚持以“查防并举、打早打小”的原则,扎实开展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各项工作。 一是深入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去年以来,分别组织各镇区各部门集中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专项宣传、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等活动,通过报纸、电视、金融机构网点、农村金融服务站、政府门户网站、手机短信等渠道,加强风险警示教育;组织“江苏银行杯”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奖竞答活动,提高了社会公众风险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二是重点开展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改。2017年5月份至8月份,组织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重点排查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私募股权投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养老机构和房地产企业等领域以及相关广告信息发布。对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处置一起。 三是深入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行动。为打击各类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行动。按照“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区别对待、分类实施”的原则,对风险隐患较小、不涉及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机构,主要通过政策宣讲、诫勉谈话、警示教育、签订责任书等多种方式,督促其整改存在的问题,依法合规经营;对涉及公众资金、风险隐患较大的机构,以维护稳定为前提,运用非刑事手段,逐步化解风险,避免发生不稳定因素;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四是强化监测预警机制。实行零报告制度,明确每月5日前向县处置办报送涉嫌非法集资情况,安排专人督查跟踪,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问: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立案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十九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问:县金融办对广大居民群众有哪些提醒? 答:县金融办要特别提醒广大市民群众,非法集资是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广大居民群众一定要牢记“珍惜自己的血汗钱,保卫父母的养老钱,守住子女的读书钱,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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