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3部门印发的《江苏省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所需物品和材料购置补贴实施细则》(苏建房管〔2024〕14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工作,公告如下。 一 政策补贴对象住宅业主(个人)。 二 政策执行期限和基本原则2024 年 7 月 25 日(含)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含)期间,装修合同签订时间、相应付款凭证开具时间均应在此期间。 坚持“先到先审、先审先得、用完即止”的原则,政策补贴资金总量使用完毕或政策期满后即止。 三 政策补贴范围住宅业主(个人)委托装饰装修企业代为购置并用于旧房(包括城镇住宅和农村住宅)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所需的饰面砖、地板、墙板、集成吊顶、套装门、整体柜、淋浴房、洁具等 8 项物品和材料享受此次补贴,其他品类物品和材料不在补贴范围。 自购上述物品和材料不享受此项补贴。 本次补贴只针对住宅房屋,不包括公寓、商铺、办公用房、小产权房。 四 政策补贴标准按照上述品类购置总价的15%给予补贴,每人且每套房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注:补贴基数并非装修合同总价,而是符合补贴范围内物品和材料的购置总价。) 同一套房有两家及以上装修公司并签订装修合同的,可以一次申请并分别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3万元。 同一套房不重复享受商务部门出台的《2024 年盐城市家装家居改造补贴活动实施细则》(盐商运〔2024〕250 号)文件规定。 同一个人只能就一套房屋申请一次补贴(一套房有多个产权人的只补贴一次)。 五政策补贴申领条件补贴申请人应与房屋产权人(合法房屋所有人)、发票抬头主体、装修合同签订人、第三方证明中载明的装修业主、购置补贴接收对象一致,并由补贴申请人本人办理。 六政策补贴申领程序按照“ 申请、审核、拨付、抽查、退货”等步骤开展此项工作。 1. 申请。申请人需向房屋所在地住建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 1)补贴申请表(企业信息须填全;开户行名称、银行卡号、 银行卡类型等须核对无误);(2)物品和材料购置明细表(补贴物品和材料的采购金额应小于等于装修合同中“材料费”金额;合同中“材料费”金额不明确的,合同双方应追加补充条款进行确认);(3)承诺书;(4)居民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正反复印);(5)房屋产权证明(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宅基地证);(6)与装修企业签订的装修合同及相应付款凭证(应为装 修公司向个人消费者开具的正规发票—含电子发票,专票、普票 皆可;合同金额应与发票一致;装修合同签订企业应与发票出具 企业相一致);(7)装修改造第三方证明( 由装修改造房屋所在小区物业 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供,有物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 出具证明、无物业的由社区居委会出具备案证明、农村住宅由村 委会出具证明。模板见附件 1);(8)施工中或装修改造后现场照片(按每页 A4 纸正常铺 满 2 张照片的标准依次排布,不超过 4 页)。2. 审核。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同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信息及申请 材料形成资金拨付清单(模板见附件 2),提交市住建局汇总。 规定时间内,申报材料不完整的,不列入补贴清单(因补贴额度用完即止,可能会出现部分申请较晚的个人消费者未能纳入补贴清单的情形)。3.拨付。经审核通过后,根据拨付清单,将补贴资金全额发 放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申请人应提供没有额度限制的银行卡(一类卡),如因申请人提供类型错误导致无法拨付的,后果自行承担。申请人因开户行名称、银行卡号填写错误导致资金无法拨付的,后果自行承担。4.抽查。补贴资金拨付前,各县(市、 区)住建主管部门要 组织执法持证人员通过实地踏勘方式对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 造合同履行情况及材料是否实际用于装修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实地取证。期间,市住建局将通过电话回访方式进行抽查,或委托 物业服务企业等第三方进行抽查。 5.退货。申请人申请补贴后退货,导致补贴额度或补贴基数发生变化的,须第一时间主动向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说明,撤回申请、返还相应已获补贴。 七业务受理地址及咨询电话业务受理部门:滨海县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地址:滨海县中市路74-3号 咨询电话:0515-8411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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