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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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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9 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滨海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滨拟征告〔2024〕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滨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坎北街道孟杨居委会五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次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0月18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结束后,滨海县人民政府将于2024年10月19日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字或盖章确认。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滨海县人民政府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如对以上公告内容有疑问或异议,可向滨海县育才西路586号反馈。(联系人:周胜阳;电话:0515-89129859)

特此公告。
附图:51号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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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


滨海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滨征补安置〔2024〕32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滨拟征告〔2024〕27号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东坎街道三友村东庄组、南庄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东坎街道三友村东庄组集体所有土地1.5953公顷,其中农用地1.5953公顷(含耕地1.3376公顷);
2.拟征收东坎街道三友村南庄组集体所有土地0.5779公顷,其中农用地0.5779公顷(含耕地0.4731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滨海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滨海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滨政发〔2023〕86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标准为:区片1【东坎街道、坎北街道、坎南街道】,区片综合地价41000元/亩(农用地土地补偿费21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0000元/人),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41000元/亩、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28700元/亩;区片2【五汛镇、蔡桥镇、正红镇、通榆镇、天场镇(包括现代农业园)、界牌镇、陈涛镇、八巨镇、八滩镇、滨海港经济区、滨海港镇、滨淮镇】,区片综合地价40000元/亩(农用地土地补偿费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0000元/人),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40000元/亩、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28000元/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12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1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滨海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0月31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10月31日)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滨海县育才西路586号(联系人:周胜阳;电话:0515-89129859;邮编:2245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滨海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0月3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所在镇(街道)、村(居)办理补偿登记(联系人:周胜阳;电话:0515-89129859),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32号附图

滨海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


滨海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滨征补安置〔2024〕33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滨拟征告〔2024〕39号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天场镇(现代农业产业园)育才村四组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 拟征收天场镇(现代农业产业园)育才村四组集体所有土地3.7036公顷,其中农用地3.7036公顷(含耕地1.4227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滨海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滨海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滨政发〔2023〕86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标准为:区片1【东坎镇(包括:东坎街道、坎北街道)】,区片综合地价41000元/亩(农用地土地补偿费21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0000元/人),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41000元/亩、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28700元/亩;区片2【五汛镇、蔡桥镇、正红镇、通榆镇、天场镇(包括现代农业园)、界牌镇、陈涛镇、八巨镇、八滩镇、滨海港经济区、滨海港镇、滨淮镇】,区片综合地价40000元/亩(农用地土地补偿费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0000元/人),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40000元/亩、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28000元/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12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1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滨海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1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11月1日)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滨海县育才西路586号(联系人:周胜阳;电话:0515-89129859;邮编:2245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滨海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所在镇(街道)、村(居)办理补偿登记(联系人:周胜阳;电话:0515-89129859),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公告位置示意图 和平公园

滨海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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