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约车行业快速崛起,成为城市出行的重要方式之一。网约车异地经营会扰乱本地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导致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的出现,此类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从而确保市场公平竞争,推动行业向着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同时也为用户提供更好的出行体验。
1 案情介绍 2024年06月26日上午,当事人山东**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赵**驾驶车辆苏JD0***1(绿)荣威牌小型轿车,从 滨海县滨海港站(出站口)至滨海县颐高唐柠府运送两名乘客(一女一儿童),该车在滨海县滨海港站售票大厅门口处,被我单位执法人员进行例行行政检查。发现赵**驾驶该车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过程中超出经营区域,该行为涉嫌超出核定的区域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2 案件处理 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当事人涉嫌驾驶员驾驶车辆在经营过程中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3 普法课堂 01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4 交通执法大队提醒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经营是驾驶员按照平台派单指令从事的运输活动,违法源头是平台公司,所以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处罚对象为平台公司,不再单独对驾驶员进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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