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案例一、王某某等人销售虚假“开光物品”诈骗案案例二、洪某某等人向老年客户虚构保健功效销售诈骗案案例三、蒋某某等人虚构网络投票诱导充值诈骗案案例四、邓某某等人虚假提供加盟网店服务诈骗案案例五、陈某、杨某某虚假提供挽损法律服务诈骗案
01王某某等人销售虚假“开光物品”诈骗案基本案情 2016年9月,王某某注册成立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月,王某某、闫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该公司为掩护组织实施电信诈骗。该公司为团伙成员统一注册使用微信昵称及头像,提供专门“话术”模板,指派专人对新员工培训,并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大师开光物品能够转运的广告,诱骗被害人浏览广告、添加公司微信号。后销售员工以虚构的大师身份,按照“话术”模板,以“销售开光灵宝帮助祈福”“捐功德”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转账。王某某、闫某某还虚构发货地址,将低价购买的未经开光的玉石等物品高价售卖邮寄给被害人。经查,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间,该诈骗团伙共实施诈骗1.3万余次,骗得人民币39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射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闫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责令退赔。
一审宣判后,王某某等人提出上诉。市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网络平台销售虚假“开光物品”的诈骗犯罪案件。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以网络科技公司为幌子,利用被害人寻求心理慰藉的机会,在网络上使用固定“话术”、图片等,向被害人高价销售虚假“开光物品”,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破坏网络正常秩序。审理法院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时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司法需求,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02洪某某等人向老年客户虚构保健功效销售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被告人洪某某注册成立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移动、联通增值套餐、酒水推销活动。2020年5月,被告人洪某某以低价从江西某药业等公司定制羊奶粉等食品组合。后被告人洪某某通过经营的增值业务以及在自媒体平台投放广告、购买等多种途径获得老年人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并招募员工进行“话术”培训。话务员根据“话术”模板,以厂家工作人员名义,电话联系老年客户,通过虚构上述食品具有保健功效,以高于成本数十倍甚至数百倍的价格售卖,骗取被害人财物47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亭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三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责令退赔。
一审宣判后,洪某某等人提出上诉。市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虚假宣传普通食品具有保健品功效进而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例。犯罪团伙利用老年人注重保健养生、防范意识薄弱的心理特点,谎称售卖的产品具有多种保健功效,以高于成本数十倍甚至数百倍的价格向被害人售卖,骗取巨额财物。审理法院严厉打击针对老年人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司法之力护航“夕阳红”。生活中,老年人要提高识骗防骗意识,正确对待保健、养生需求,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保健品,守好“养老钱”。
03蒋某某等人虚构网络投票诱导充值诈骗案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被告人蒋某某在江西某地成立工作室,招聘链接员和业务员,通过冒用“大众评选”公司的名义,在短视频平台寻找客户,并以联合知名互联网平台免费宣传推广且有丰厚奖品为名,诱骗被害人参与由其工作室控制的虚假网络投票活动。被告人蒋某某等人通过后台更改参赛客户票数排名,利用客户想要提升公司知名度的心理,使用固定“话术”,诱导被害人充值买票。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间,被告人蒋某某等人共计骗取人民币23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东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诱骗被害人参与虚假投票活动,并骗取钱财。链接员与业务员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拘役二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责令退赔。
一审宣判后,蒋某某提出上诉。市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在线软件的普及应用,越来越多的商家选择通过线上推广方式宣传产品,各种网上投票评选活动不断涌现,诈骗分子也隐藏其中。本案中,审理法院着力查明该诈骗犯罪团伙的运营模式、分工架构、案涉行为、盈利金额,依法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至拘役不等刑罚,有力铲除了涉案人员再犯罪的经济土壤,对保护中小微市场主体财产安全,护航守法诚信市场秩序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04邓某某等人虚假提供加盟网店服务诈骗案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被告人邓某某等人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注册成立某电子商务公司。另案处理的杨某某等人在短视频网站投放虚假广告,诱使有开网店需求的人员点击广告链接并填写个人信息,以此收集被害人微信号或手机号等信息。被告人邓某某等人从杨某某等人处购买被害人信息后,利用被害人没有货源的特点,以可以低价获得厂家直供的官方货源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以1000余元的价格,购买其三十至五十元购入的仅为数据链接的货源软件。截止案发,总诈骗金额达658万余元。
裁判结果 阜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及其具有的不同量刑情节,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六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责令退赔。
一审宣判后,邓某某等人提出上诉。市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快速翻新,迷惑性不断增加。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新骗局老套路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犯罪分子假借合法经营外观,以提供加盟开店为幌子,虚构公司专业能力,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该案警示社会公众在创业过程中要注意增强防范意识,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要轻信网络上未经查证的加盟开店等广告链接,防止落入犯罪分子编织的陷阱。
05陈某、杨某某虚假提供挽损法律服务诈骗案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某、杨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经共同商议先后成立四家法务咨询公司,招聘无法律专业知识、经验的人员为业务员。被告人陈某、杨某某以上述公司名义,在互联网平台投放虚假广告,引诱已被网络欺诈的受害人点击,并通过提供格式文档“辅导”被害人报案或出具虚假回执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咨询费”“核销费”等费用。截止案发,被告人陈某、杨某某合计骗得人民币165万余元。
裁判结果 大丰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责令退赔;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责令退赔。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提供“挽损法律服务”为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典型案件。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在遭受电信网络诈骗后,急切想挽回损失的心理实施“二次诈骗”,不仅导致被害人错过最佳报警时间、损失难以追回,而且造成被害人再次被骗受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提醒广大群众,遭受网络诈骗时,应第一时间报警并说明资金流向,便于公安机关追赃挽损,切勿轻信非正规渠道的所谓“专业法律团队”,以免遭受“二次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