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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造谣、侮辱他人!滨海多人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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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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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9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
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滨海县公安局
深入推进
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
继续保持对网络谣言的严打高压态势
现公布近期查处的
两起典型网络谣言案例
案例一
2024年5月14日,王某为吸引眼球,将道听途说的零散信息拼凑成滨海县城某地发生一重大案件的虚假信息,并在网络平台发布,造成恶劣影响,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经公安机关调查,王某对其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治安处罚。
案例二
2024年5月16日,刘某某因与他人存在经济纠纷,在抖音平台发布侮辱、诋毁他人言论,造成不良影响,涉嫌公然侮辱他人。经公安机关调查,刘某对其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治安处罚。
01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02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03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对于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广大网民要文明上网理性发言
做到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
共同营造和谐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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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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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9 19: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不信谣,不传谣,更不能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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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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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30 05: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抖音上也管?没事干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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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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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4 07: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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