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父母,都望子成龙、望女成凤,但连云港男子王某却将年仅11岁的未成年孩子当作其非法获利的工具,唆使未成年儿子小明(化名)盗窃。近日,灌云县检察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王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1981年出生的王某已过不惑之年,不仅没有谋得一份稳定的工作,还整天无所事事混迹于社会,“囊中羞涩”自然也是家常便饭。 2023年8月3日深夜,在买完夜宵之后,王某又落入了身无分文的境地,他竟教唆年仅11岁的儿子小明出去“搞一点”(盗窃),并且将盗窃金额都安排得“明明白白”,金额在300至600元之间即可,因为数额多了可能会被失主“找麻烦”。 次日凌晨3点左右,小明趁夜出门,对停在路边的私家轿车逐辆拉车门,寻找未上锁的轿车实施盗窃,一度扑空,直至拉至灌云县城某药房附近,终于发现一辆未上锁轿车,几番翻找下,从车中发现了一只黑色皮夹,盗取现金2400元。 盗窃得手之后,小明将偷来的钱款拿回家放在了桌上,并向正在蒙头大睡的王某知会了一声。 天亮后,失主发现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于当天上午将小明带走。可王某见此场景不仅“无动于衷”,甚至还将其儿子偷来的钱款挥霍一空。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某教唆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儿子小明实施犯罪,属于间接正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检察机关了解到小明的爷爷奶奶已经去世,母亲也已失联,为保障小明的生活,在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真心悔过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将量刑建议由原来的拘役6个月调整为拘役4个月,彰显检察温情。同时,联合公安机关、当地村组织积极做好案件回访工作,采取专业化矫治帮教,帮助小明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并协同公安机关,落实保障好其入学和生活问题,让其就近入学一所公办小学。 灌云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一级检察官潘长军表示,本案中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未成年人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孩子的成长路上,家长的重要性毋庸置疑。王某不仅未尽到一名父亲应尽的责任,甚至还为了一己私利唆使亲生儿子去盗窃,这既触犯了法律,也违背了人理伦常。作为家长,要以身作则,教育孩子遵纪守法,让孩子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切勿让一时的贪婪毁掉自己的光明前程。”潘长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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