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是 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性要求
今年5月1日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规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近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办理了盐城首例网红达人发布探店推广视频未显著标明“广告”的案件。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在抖音注册了个人账号,经营多年粉丝量已超过10万,在当地小有名气。 2023年5月1日以来,当事人通过该抖音账号发布多部探店短视频,以体验分享的方式为商家推广引流并收取一定酬劳,视频中附加商家团购券链接且未显著标明“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近年来,达人探店、种草等互联网分享行为引流效果显著。达人们看中了其中所蕴藏的商机,开始与商家深度合作,探店视频在各大平台广泛传播。达人探店已不是新生事物,应及早规范管理,对于涉及收费的探店活动,就应该明确是广告行为,不能故意模糊个人分享与商业行为之间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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