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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盐城多地公布举报电话!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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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2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亭湖区
广大市民朋友:
为加大对燃气行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人人参与燃气安全”的社会共治良好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区开展城镇燃气领域涉及安全生产有奖举报活动。

一、举报内容

(一)受理范围

亭湖区内非法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第三方施工违法违规现象等线索,包括以下情形:

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液化气经营(包括储存、充装、运输、销售)的企业或个人;

2.液化石油气企业为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违规提供经营性气源,充装非自有钢瓶、翻新钢瓶、超期未检钢瓶、检验不合格钢瓶;

3.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和高层建筑内违规使用瓶装燃气;

4.餐饮企业等液化石油气用户使用超期未检钢瓶、达到报废使用年限钢瓶、不合格钢瓶;

5.使用密闭箱体车辆等非专用运输车辆运输液化气钢瓶;

6.第三方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行为;

7.建设占压地下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8.其他违反燃气充装、销售、经营、使用等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为。

(二)内容要求

举报内容要真实可靠,相关资料要真实有效。

(三)受理单位信息

1.举报电话:89918622。

2.受理单位: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受理单位地址:盐城市亭湖区小新河路和中亭路交汇处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11室。

4.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奖励办法

(一)举报人需提供姓名、联系方式、举报点位具体地址等信息。

(二)举报内容经现场查证属实后,对同一区域(点位)、同一企业(个人)、同一违法行为的首名举报者,一次性给予200元奖金奖励;举报人对同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不得同时重复举报,重复举报不再受理。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经查证不属实或无法核实的,不予奖励。

(三)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提供身份证原件和银行卡信息由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账支付。

三、保密规定

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任何人、任何单位透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对实施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本公告由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21日


盐南高新区
广大市民朋友:

为加大对燃气行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人人参与城镇燃气安全”的社会共治良好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区开展城镇燃气领域涉及安全生产有奖举报活动。

一、举报内容

(一)受理范围

盐南高新区内非法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第三方施工违法违规现象等线索,包括以下情形:

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液化气经营(包括储存、充装、运输、销售)的企业或个人;

2.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和高层建筑内违规使用瓶装燃气;

3.餐饮企业等液化石油气用户使用超期未检钢瓶、达到报废使用年限钢瓶、不合格钢瓶;

4.使用密闭箱体车辆等非专用运输车辆运输液化气钢瓶;

5.第三方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行为;

6.建设占压地下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7.其他违反燃气充装、销售、经营、使用等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为。

(二)内容要求

举报内容要真实可靠,相关资料要真实有效。

(三)受理单位信息

1.举报电话:0515-86660936、0515-86660050。

2.受理单位:盐南高新区住房和建设局。

3.受理单位地址:盐城市人民南路28号新龙广场6号楼2011室。

4.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奖励办法

(一)举报人需提供姓名、联系方式、举报点位具体地址等信息。

(二)举报内容经现场查证属实后,对同一区域(点位)、同一企业(个人)、同一违法行为的首名举报者,一次性给予100元奖金奖励;举报人对同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不得同时重复举报,重复举报不再受理。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经查证不属实或无法核实的,不予奖励。

(三)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提供身份证原件和银行卡信息由盐南高新区住房和建设局转账支付。

三、保密规定

盐南高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任何人、任何单位透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对实施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本公告由盐南高新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盐南高新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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