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驶的超载三轮摩托车在下坡道路前溜,竟以身试险站到车前方推车阻拦,不幸被车辆和路旁电线杆挤压身亡,那么,事故责任该谁负责?
2022 年 1 月,于某在保险公司为其三轮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去年 6 月,于某将超载的案涉车辆停放在某路段的下坡处。下车后发现车辆前溜,遂站在车前方推车阻拦,被车辆和路旁电线杆挤压身亡。
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于某的近亲属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未果,故诉至法院。
盐城 滨海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本质上属于权利受到侵害的人,一般情况下,如果侵权人与受害人同属一人,即 " 自己对自己侵权 ",那么根据侵权法的基本原理,无论行为人对自身之损害系故意为之或者放任发生,其损害结果均应由行为人自负。同时," 任何危险作业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构成此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 "。本案中,于某既是被保险人,也是车辆的直接操作者,将驾驶的超载三轮摩托车停放在下坡道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可能发生的后果完全能够预见。
于某死亡的损害结果完全是其放任行为造成,因此,于某不能成为交通事故中第三者,其亲属不能主张于某是交强险中的第三者而得到赔偿,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何危险作业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构成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从价值取向角度,生命健康权虽高于财产权,但如果根据时空状况判断驾驶人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中的 " 第三者 ",可能会出现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自身损害进而请求保险赔偿的情形,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二是从责任保险的属性角度,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但当被保险人自身受到损害时,其对自身的损害没有赔偿责任,即无需对自身的损害进行赔偿,因此,若将被保险人认定为交通事故的第三者,属于明显违反保险法的规定。 最后,从侵权角度,如果侵权人与受害人同属一人,即 " 自己对自己侵权 ",无论行为人对自身之损害系故意为之或者放任发生,其损害结果均应由行为人自负。因此,驾驶人因为自身的过错行为造成自身损害,此时驾驶人既是侵权人又是受害人,其不能成为自身过错行为的受害者而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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