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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33万!高州一砖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被环保部门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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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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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 06: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高州市建生环保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MA4UML2K5T

投资人:李*秀

住所:高州市荷花镇文山村委会****


我局于2023年2月23日对你厂进行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高州市建生环保砖厂年产8000万块环保砖项目现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7日发出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告字〔2023〕10号),拟对你厂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但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厂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二点§3.2.2“裁量起点10%、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类别重点管理15%、排污情况排放B类大气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废气)8%”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厂实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拾叁万元(¥330000.00元)罚款。


限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高州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厂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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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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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 10: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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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 11: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这个必须严惩重罚,有的污染物有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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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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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 16: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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