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李秋慈 王兴亚 记者 姜振军)发生交通事故撞死野生保护动物,驾驶员负全责,该如何处理?谁向涉事方进行追偿?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从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湿地生态修复基地建设”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一辆大货车撞死两头麋鹿,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涉事车辆保险公司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60000元。
大货车撞死麋鹿,保险公司赔偿6万元 2020年11月11日凌晨3时30分许,徐某驾驶大货车行驶至东台市弶港镇蹲门居委会西侧路段,与两头麋鹿发生碰撞,致两头麋鹿死亡。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驾驶机动车,遇情况处置不力,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徐某未履行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责任。
不久,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得知两头麋鹿因交通事故被撞死亡,于是主动与自然资源部门、公安部门联系并了解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案涉麋鹿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交通事故致麋鹿死亡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徐某在交通事故中使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死亡,实际损害了国家利益,但未进行任何赔偿,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并履行公告程序。
立案后,为准确界定徐某交通事故给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的损害,东台检察院委托东台市林业中心对案件进行评估,最终林业局根据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野生动物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认定的野生动物基准价值作为参考依据,认定徐某交通事故致麋鹿死亡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生态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等整体损失为60000元。
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东台检察院就本案提起单独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6月29日,东台市法院将徐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10月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同年12月22日,东台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因徐某的交通事故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0000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履行到位。 相关警示标志缺失,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 “麋鹿是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在盐城地区百姓心中具有特殊意义。”办案人员认为,作为濒危物种,对麋鹿的成功保护所带来的环境生态效益是难以估量的,其作为典型的湿地动物,它不仅具有较高的文化价值、经济价值,而且会促进整个湿地生态系统的恢复保护,使其他湿地物种因此受益。
办案人员告诉现代快报记者,近年来已发生多次麋鹿被撞死亡事件。“因东台市生态环境保持优良状态,原属于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野放麋鹿开始向东台地区分散,截至2021年,东台市境内栖息、活动的麋鹿野外种群已达300头。”东台检察院及时开展调研,发现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为附近居民日常通行的乡镇道路,车流量较大,但相关机关并未设置相关警示标志。
针对该问题,东台检察院结合该案办理情况,向自然资源部门和属地政府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设置野生动物出没警示标牌等,促成上述单位的积极落实,在组织实地勘查后,相关部门已安装了16套麋鹿出入警示标志牌,防止了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这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民事及行政公益诉讼职能,针对交通事故的情况,精准确定责任主体,确保赔偿责任履行到位。”盐城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管理漏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措施融入社会综合治理,促成相关部门积极整改落实,对湿地生物多样性的系统保护起到了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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