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重点管理区
禁止饲养、销售的烈性犬
名录和大型犬标准(征求意见稿)
一、禁止饲养、销售的烈性犬名录
除上述40种犬只外,还包括具有上述品种血统的杂交繁衍犬,以及由市公安机关和市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烈性犬。 二、禁止饲养、销售的大型犬标准
犬体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60cm以上的犬只为大型犬。 三、其他事项
1.养犬人在2020年2月1日前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已经依法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的,于2023年3月1日前办理养犬登记后,可以继续饲养。 2.盲人、肢体重残人士等饲养、携带导盲犬和扶助犬的除外。 3.烈性犬名录和大型犬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实施情况依法适时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4.《盐城市重点管理区禁养烈性犬名录和大型犬标准》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 重点管理区范围
《盐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本市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制度,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亭湖区、盐都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盐淮、盐靖、沈海高速公路合围圈内和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盐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区域,以及其他县(市、区)城区,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的区域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发展、人口居住密度等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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