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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 城 市 滨 海 县 人 民 法 院 盐城市滨 海县人民检察院 盐 城 市 滨 海 县 公 安 局 盐 城 市 滨 海 县 司 法 局 关 于 开 展 扫 黑 除 恶 专 项 斗 争 的 通 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平安滨海建设,从现在起至2020年底,全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重点打击下列十二类黑恶势力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涉黄、涉赌、涉毒涉羟亚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1.组织、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非法上访、非法聚集、闹访滋事的黑恶势力; 12.利用信息、网络,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或者造谣传谣、煽动滋事的黑恶势力。 二、凡实施上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类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如实交代违法犯罪事实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拒不投案自首,不彻底交代违法犯罪事实或顶风作案、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 三、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交代,积极配合政法机关工作,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对其参照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四、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包庇、藏匿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的家属、亲友要积极规劝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尽快投案自首。凡包庇、窝藏、纵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狱服刑人员、看守所在押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和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给予经济奖励、授予荣誉称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举报人依法予以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依法从严惩处。 七、举报内容要实事求是,如有诬告陷害他人,编造虚假举报线索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110 84452012 17851606982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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