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暑假期间,市县两级教育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积极回应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举报,不断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努力营造校外培训清朗安全环境,切实减轻学生假期校外培训负担,现将近期查处的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通报如下:
01
机构名称:
某托管机构
地址: 东台市网界河路慧学铭苑20号楼门面房
违规情形描述: 以“托管”名义违规张贴学科类培训宣传广告。
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现场向机构负责人孔某某宣传了“双减”政策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去除相关违规宣传广告、拆除室内白板,并禁止开展学科类培训。
02
负责人姓名:
陈某某
地址: 东台市新桥小区住宅楼1楼
违规情形描述: 违规组织8名学生开展数学学科培训。
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现场向陈某某宣传了“双减”政策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鉴于其违规行为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执法人员现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培训、退还所收费用。
03
机构名称:
某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地址: 建湖县冠华东路书香名邸
违规情形描述: 以文化艺术培训名义违规组织23名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
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机构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宣读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有关条款,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培训、退还所收费用;同时责成近湖街道社区网格员予以跟踪督查。
04
负责人姓名:
徐某某
地址: 建湖县西苑新村51号楼某住户
违规情形描述: 违规组织6名小学生开展语文学科培训。
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现场向徐某某宣读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有关条款,鉴于其违规行为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执法人员现场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培训、退还所收费用。
05
负责人姓名:
王某某
地址: 射阳县都市华城7号楼某住户
违规情形描述: 1.违规组织24名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 2.属于无证无照机构。
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现场向王某某宣读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有关条款,鉴于其违规行为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执法人员现场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培训、退还所收费用。
06
机构名称:
某托管机构
地址: 射阳县人民路黄海路四岔口东北角4楼某门面
违规情形描述: 以“托管”名义违规进行学科类培训招生宣传。
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现场向该机构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宣读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有关条款,责令其立即拆除相关违规宣传设施,并禁止开展学科类培训。
07
机构名称:
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阜宁县经济开发区顾庄居委会沿海世贸广场3楼
违规情形描述: 1.以“托管”名义违规进行学科类培训招生宣传; 2.违规组织10名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
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现场向该机构法定代表人周某宣读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有关条款,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立即移除相关违规宣传广告,并停止违规培训、退还所收费用。
08
机构名称:
某托管机构
地址: 阜宁县花园街道沿海世贸广场3号楼
违规情形描述: 1.以“托管”名义违规进行学科类培训招生宣传; 2.违规组织8名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
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现场向该机构负责人裴某宣读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有关条款,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立即移除相关违规宣传广告,并停止违规培训、退还所收费用。
09
机构名称:
某托管机构
地址: 阜宁经济开发区顾庄居委会沿海世贸广场3楼
违规情形描述: 1.以“托管”名义违规进行学科类培训招生宣传; 2.违规组织20名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
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现场向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曹某宣读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有关条款,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立即移除相关违规宣传广告,并停止违规培训、退还所收费用。
10
负责人姓名:
顾某
地址: 阜宁县新城花园B区39幢某住户
违规情形描述: 违规组织6名小学生开展语文学科培训。
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现场对顾某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培训、退还所收费用。
11
负责人姓名:
杨某某
地址:
违规情形描述: 1.违规组织30名学生开展学科培训; 2.属于无证无照机构。
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现场向杨某某宣读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有关条款,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培训、退还所收费用。
12
机构名称:
某托管机构
地址: 滨海县昌兴壹城C2号楼商铺
违规情形描述: 1.店招及室内设置张贴大量学科培训内容的宣传广告; 2.违规组织19名学生开展英语和数学学科培训。
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现场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做了询问笔录,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去除相关违规宣传广告、停止违规培训并退还所收费用。
13
机构名称:
某托育机构
地址: 响水县幸福南路与灌江路交界处
违规情形描述: 违规组织30名中学生开展化学学科培训。
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现场向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桂某某宣读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有关条款,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培训。
14
机构名称:
某托管机构
地址: 大丰区飞达西路27号中昂玥府1幢某门面
违规情形描述: 违规组织2名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
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现场向该机构经营者朱某某宣读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有关条款,对其违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培训、退还所收费用。
15
负责人姓名:
束某某
地址: 大丰区金丰小区17幢某住户
违规情形描述: 违规组织6名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
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现场向束某某宣读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有关条款,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培训、退还所收学生费用。
16
机构名称:
某托管机构
地址: 大丰区人民北路丰泽商住楼1号楼某室
违规情形描述: 违规组织9名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
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现场向该机构经营者王某宣读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有关条款,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培训、退还所收费用。
17
机构名称:
某托管机构
地址: 大丰区高新区健康东路123号碧桂园13幢某门面
违规情形描述: 违规组织8名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
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现场向该机构经营者张某某宣读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有关条款,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培训、退还所收费用。
18
负责人姓名:
袁某某
地址: 盐都区楼王镇新风路56号新日电动车2楼和隔壁门店
违规情形描述: 1.违规组织29名中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 2.属于无证无照机构。
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现场向袁某某宣讲国家“双减”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同时函告属地政府继续做好跟踪,加强巡查治理。
19
机构名称:
某托管机构
地址: 亭湖区解放北路6号
违规情形描述: 1.违规进行学科类培训招生宣传; 2.违规组织9名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
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现场向现场负责人宣读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有关条款,责令其立即移除相关宣传广告,并停止违规培训、退还所收费用。
20
负责人姓名:
杨某某
地址: 亭湖区新洋街道嘉业上郡57号楼某住户
违规情形描述: 违规组织8名学生开展语文、数学学科培训。
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现场向杨某某宣读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有关条款,鉴于其违规行为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执法人员现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培训、退还所收费用。
21
负责人姓名:
陈某
地址: 盐城经开区新城街道康居园29幢某住户
违规情形描述: 违规组织近40名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
处置情况: 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有关条款,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立即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
22
负责人姓名:
蔡某、陈某
地址: 盐城经开区康欣花园13栋某住户
违规情形描述: 违规组织数十余名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
处置情况: 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有关条款,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立即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
23
机构名称:
某托管机构
地址: 盐城经开区步凤镇欣濠世家小区某门面
违规情形描述: 以“托管”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处置情况: 区综合执法局下发《警告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开展审批范围之外的经营项目,并退还所收费用。
24
机构名称:
某托管机构
地址: 盐城经开区世纪大道东路27号创客城1幢2楼
违规情形描述: 以“托管”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处置情况: 区综合执法局下发《警告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开展审批范围之外的经营项目,并退还所收费用。
25
负责人姓名:
沈某某
地址: 盐南高新区人民南路紫薇曼哈顿写字楼某室
违规情形描述: 违规组织10名小学生开展数学学科培训。
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现场向沈某某宣读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有关条款,鉴于其违规行为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执法人员现场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培训、退还所收费用。
26
负责人姓名:
翟某某
地址: 盐南高新区八菱花园27幢2单元某住户
违规情形描述: 违规组织10名中学生开展数学学科培训。
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现场向翟某某宣读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有关条款,鉴于其违规行为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执法人员现场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培训、退还所收费用。
27
机构名称:
某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 射阳县丰和名都花苑22a幢
违规情形描述: 1.涉嫌以“托管”名义违规组织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且对抗执法检查; 2.视频监控均未正常使用。
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现场向机构负责人顾某某宣读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有关条款,对其相关行为进行批评教育,严禁开展学科类培训,并现场交办射阳县教育局跟踪处置。
根据国家“双减”政策规定,任何校外培训机构、托管机构或个人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市县两级教育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对违法违规培训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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