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全面服务实体经济,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近日,盐城中院发布2023年度盐城法院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滨海法院一则案例入选。
诸暨某公司诉滨海某公司票据纠纷案
票据的转让,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未发生真实交易的票据转让行为属于票据贴现。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需要特许经营资质。民间票据贴现行为规避了国家特许经营管制,使票据贴现环节脱离金融监管,进而累积金融风险,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民间票据贴现行为属无效法律行为。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2020年12月15日,舟山某公司作为出票人向南京某公司出具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票据载明:出票日期2020年12月15日,到期日期2021年12月15日,票据金额80万元,承兑信息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并注明可转让。后案涉票据经连续背书转让给滨海某公司、诸暨某公司。 2020年12月25日,诸暨某公司向滨海某公司转账68万元,用途及附言为“购商承”。后诸暨某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15日、12月20日发出提示付款申请,均被驳回。2022年1月14日,案涉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诸暨某公司遂向滨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向滨海某公司购买票据的行为无效,滨海某公司应向其返还68万元并支付利息。 滨海法院认为,诸暨某公司与滨海某公司之间并无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诸暨某公司向滨海某公司支付68万元,以民间贴现方式取得涉案商业承兑汇票,双方之间的民间贴现行为无效,故应互返票、款。2023年8月30日,滨海法院作出(2023)苏0922民初4112号民事判决:一、确认诸暨某公司与滨海某公司之间票据贴现行为无效;二、诸暨某公司应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返还给滨海某公司;同时,滨海某公司应返还诸暨某公司贴现款。该判决已生效。 近年来,由于金融贷款、金融机构贴现等官方正规融资方式审核严格、授信额度低,不少中小企业选择通过民间票据贴现这一低门槛方式进行融资,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增多。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民间票据贴现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游离于监管之外,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渠道进行非法活动,危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方式取得票据的行为无效,其不属于合法“持票人”,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依法否定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对引导企业选择正确、可靠、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维护票据市场正常秩序,防范票据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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