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网约车)作为城市的流动风景线,标志着一座城市文明的“尺度”。为进一步规范出租客运经营行为,提升网约车“双证”合规率,提高出租客运服务质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近期,县交通执法大队根据盐城市相关会议精神,启动了出租车(网约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 01 重点整治 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网约平台违规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或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的驾驶员提供派单服务的行为; 网约车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网约车以外的其他车辆非法从事出租客运经营活动的行为; 出租车(网约车)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02 行动开展情况 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县交通执法大队结合路面执法检查、站场实地摸排,认真分析研判辖区内客运车辆“非法营运”的高发区域和普遍性规律,开展精准打击,切实提升执法效能;同时,进一步健全客运领域路面执法协作机制,积极协调公安交警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开展联合行动,形成执法合力,严厉打击辖区内非法营运行为。
2024年截止目前,已依法累计查处道路客运非法营运案件113起。其中,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件17起;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件45起;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件1起;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37起;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件13起。 03 相关案例 网约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 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 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04月08日上午,当事人李*金驾驶车辆苏JB***8(蓝)丰田牌小型轿车, 在 滨海港高铁站出口处,我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对其例行行政检查,现场询问乘坐人发现当事人运送一名男乘客从滨海县栖云酒店西南侧上车点到滨海港高铁站, 这名乘客通过“滴滴出行”平台下单,到达滨海县滨海港站出口处时乘客通过支付宝支付车费129.95元给平台。在检查现场驾驶员李*金出示行驶证显示该车为非营运性质,且无法出示苏JB***8(蓝)丰田牌小型轿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李*金驾驶车辆苏JB***8(蓝)丰田牌小型轿车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肆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网约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 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 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 年 03 月 07 日上午,当事人王*顺驾驶苏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名下车辆苏 JD****7(绿)荣威牌小型轿车,在滨海县幸福路翰林苑小区东区-南门口处,我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对其例行行政检查,现场询问乘坐人发现当事人王*顺通过“滴滴车主”平台接单,准备运送一名女乘客从滨海县幸福路翰林苑东区-南门到滨海县海滨苑 13 号楼,该名乘客通过在“滴滴出行”平台下单,乘客还未支付车费。在检查现场驾驶员王*顺出示行驶证显示该车为预约出租客运性质,但王*顺无法出示本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也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王*顺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网约车平台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 经营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2024年06月26日上午,当事人山东****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赵*忠驾驶车辆苏JD****1(绿)荣威牌小型轿车,从滨海港高铁站出站口至滨海县颐高唐柠府运送两名乘客,该车在滨海港站售票大厅门口处,被我单位执法人员进行例行行政检查。发现赵*忠驾驶该车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过程中超出经营区域。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山东****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涉嫌超出核定的区域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已被立案调查。 下一步,县交通执法大队将继续践行执法为民初心使命,重点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出租车(网约车)非法经营行为,提升我县网约车双合规率,保护合法经营,保障乘客出行安全,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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