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通过正式予以发布,明确规定对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未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2023年10月26日,由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陈某、顾某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陈某等4名被告锒铛入狱,顾某等2名被告因情节较轻且主动修复海洋生态损害得以判处缓刑。6人合计承担69万余元的生态环境公益损害连带赔偿债务,陈某另需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0余万元。
2021年3月,顾某酒桌上遇到好哥们陈某,两人推杯换盏,相谈甚欢。席间,顾某见陈某讲起其海鲜水产生意如何如何兴隆、收益如何如何丰厚,不禁心驰神往,表示想学做海鲜生意。陈某酒高义气足,大手一挥:“哥带你入行,正好你给我开车,年底挣到钱,哥不会亏待你”。
2021年4月 “小顾啊,过一阵子有三五条船从淮安过来,我打算安排他们留在斗龙港新垦闸那边,今天你跟我去看看。等船生产之后,和我一起去收货,把货倒手卖了赚到钱,给捕捞船结算渔获款,学做生意要主动,你开车还要记账,卖货的话也和我一起去,带你认人认路。” “哎,谢谢哥。咦,陈哥,这前面是丹顶鹤保护区,咱车能进去啊?” “没事,你往里开,我在这儿干过护滩员,熟得很。” 顾某心里嘀咕着:这可是自然保护区里呀,但看陈哥像是面子不小的样子,要么再看看吧! 2021年6月 “陈哥,我看网上说禁捕区、禁捕期、禁用工具啥的,我们在保护区附近的海里行啊?” “没问题,笼子在海里没事。就这个时候海鲜少,价格才高。我跟渔民交待过,生产的麻烦事我来出面处理。” 顾某心里打鼓:这事到底行不行啊,但陈哥是老渔民,有经验,而且有事陈哥在前面,反正捕捞的人不是我,我也不分钱,要么再看看吧!
2021年10月 “小顾啊,你买了依维柯,收鱼也熟练了,以后就你自己去收吧。” “啊,哥,咋啦?” “咱哥俩好,我也不瞒你,我去年用电网船捕鱼的,被检察院起诉判了个“家里蹲”,罚了几千块生态损害赔偿款,还在缓刑考验期,不能随便出门。” 顾某心里七上八下:我们都是用的网子、笼子的,跟电捕不一样,我这才花了十几万买了收鲜车,现在不干就太亏了。反正我又不是老板,而且也不一定会被抓到,要不再看看! 2021年12月 “小顾啊,渔船被农业综合执法局查了,渔民也被公安抓了……” “啊!”顾某惊慌失措“完了,真出事了!不仅没分到一分钱,还花16万多买了辆收鱼车,技术没学到还被抓了!”
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中陈某在上一起非法捕捞犯罪被办理期间,利用自己曾经担任“护滩员”的便利,组织多人非法捕捞,造成了更严重的损害后果,仅与他人连带赔偿生态损害不足以形成有力威慑,无法达到制裁恶意侵权人的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应依法主张陈某故意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但司法实践中海洋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系空白,暂无相关要件认定、基数倍数等细则可依。基于本案主观恶性大、涉及人数多、持续时间长、损害数额大等因素,亟需检察公益诉讼发挥惩罚、震慑、预防的作用,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举行公开听证,听取“益心为公”志愿者、专家学者、行政执法人员意见和建议。
经公开听证,一致同意对陈某主张故意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该案经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相关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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