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万霞灿 记者 姜振军)老张(化姓)夫妇今年已经 80 岁,之前曾跟随二儿子居住生活在外地。这两年,大儿子和大儿媳主动要年迈的父母回盐城老家生活,还腾出了自己的一处房子。然而,在得知父母在外地的房子拆迁,拆迁款被弟弟领取后,大儿子和大儿媳向法院起诉,要求父母搬离他们的房子。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盐城经济开发区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主审法官得知,老张夫妇在外地的房屋在拆迁的三年前就已转移登记到二儿子的名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张夫妇已年满八十岁,作为子女应当提供稳定的住所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而本案中,大儿子大儿媳主动要求父母居住到其名下的房屋,是其尽赡养义务的表现形式。 " 即使老人将自己的房屋赠予其他子女,也不能免除大儿子大儿媳对父母应尽的赡养义务。" 法官说,老人年事已高且无安身之所,两原告作为子女要求父母搬离房屋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情理,于是判决驳回了他们要求父母搬离房屋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在日常生活中,子女不能根据父母在其生活中的付出程度或者资助多少作为是否尽赡养义务的条件,即使父母将财产赠予其他子女,也不能免除作为子女对父母应尽的赡养义务,更何况本案中是大儿子和大儿媳主动要求父母搬到案涉房屋居住。现父母年事已高且无处安身,子女要求父母搬离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为年迈父母提供稳定住所也是成年子女赡养老年人的表现形式。"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法官说,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更要尊重父母、关心父母,在老年人生活的各个方面给予积极的扶持,特别是在父母没有稳定居所或者居住环境较差的情况下,在自己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尽力给予妥善照顾和安置,让父母老有所居,安享晚年。 据悉,该案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已生效。" 判决充分体现了法治和德治相融合,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传统美德的价值导向。" 主审法官表示,传统观念里,父母希望能 " 养儿防老 ",现实却不一定能实现。子女往往因为自己的实际情况或者童年的创伤而拒绝赡养父母。虽然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应尽赡养义务,但是要真正实现老有所养,需要年轻时与子女建立良好亲子关系的同时让自己发展出健康的人格,只有尽到了父母的情感养育责任,而不仅仅是在物理中养育了孩子,才能建立起两代人之间安全又亲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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