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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阜宁郭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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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8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被执行人隐瞒财产,躲避执行
自以为是“完美的操作”
最终只会难逃法律制裁



9月26日
我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郭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并当庭宣判
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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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8年,郭某与孙某合伙承建某工程,2018年10月,孙某将郭某诉至法院,要求郭某偿还欠款16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20万元。我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令郭某支付孙某欠款及违约金共计180万元。



PART 2
无财产可供执行

判决生效后
郭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书
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孙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


我院依法向郭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文书,但其未主动申报财产,亦未主动履行义务,且执行干警未发现被执行人郭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PART 3
躲避执行  判处六个月

后经调查,郭某为躲避执行,用其父亲名下的银行卡进行日常资金转账,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我院遂以郭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郭某将案涉款项清偿完毕,法院综合各量刑情节,依法判处郭某刑罚。



本案中,被执行人郭某不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利用家庭成员隐瞒个人财产,以达到规避法院执行的目的,属于典型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形,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某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彰显了引导和鼓励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司法价值导向,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PART 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PART 5
法官提醒

该罪名的刑法入罪标准:1、该罪名里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限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2、该罪名里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的主体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3、可能入罪的行为包括:①故意隐藏、转移、损毁、转让财产;②拒绝、虚假报告财产;③违反限高、限消;④伪造、毁灭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⑤拒不交付房产、票证等财物的;⑥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妨害执行的;⑦暴力组织执行行为的。
不少人认为,拒不腾房、拒不还钱等行为属于民事纠纷,无关紧要,并不会构成犯罪。但是该腾不腾、有钱不还不仅会引发民事纠纷,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生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恶意拖延、逃避执行的行为既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挑战了司法权威,触犯了法律底线,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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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8 11: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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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8 13: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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