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案号 :(2020)苏0981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20.09.29 案由 :刑事/贪污贿赂罪/受贿罪 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卫国,男,1964 年 4 月 27 日出生于江苏省东台市,汉族,大学文化,东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二级主任科员,曾先后任东台市卫生局副局长、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书记、院长,住东台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留置,2020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辩护人房修楼,江苏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佳,江苏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检刑诉[2020]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卫国犯受贿罪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静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卫国及其辩护人房修楼、李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中止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殷卫国先后利用担任东台市卫生局副局长、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以及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东台市卫计委相关人员的职务便利,在药品、医疗设备采购以及人事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张某、冯某等个人和单位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31.98万元(以下币种同),价值3万元的购物卡、加油卡,合计价值134.98万元。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殷卫国的供述,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殷卫国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殷卫国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殷卫国的辩护人提出殷卫国主动交代受贿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殷卫国认罪认罚,退出部分赃款,建议对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殷卫国先后利用担任东台市卫生局副局长、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以及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东台市卫计委相关人员的职务便利,在药品、医疗设备采购以及人事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张某、冯某等个人和单位贿送的现金131.98万元,价值3万元的购物卡、加油卡,收受财物合计134.9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殷卫国利用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办公室收受东台市某某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为拜托关照该公司在东台市人民医院的药品业务所送的现金1万元。 2、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殷卫国利用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办公室收受江苏某某有限公司苏北区域经理冯某为拜托关照该公司在东台市人民医院的药品业务所送的现金1万元。 3、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殷卫国先后利用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2次在东台市港汇国际大酒店附近路边上,分别收受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为拜托将该公司代理的头孢匹胺进入东台市人民医院药品采购目录所送的现金各2万元,合计4万元。 4、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殷卫国先后利用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办公室12次收受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为拜托在东台市人民医院相关耗材和医疗设备采购等方面予以关照所送的现金合计14万元。 5、2016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殷卫国先后利用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3次收受某某有限公司销售代表褚某为感谢和拜托在东台市人民医院药品业务给予关照所送的现金各1万元,合计3万元。 6、2017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殷卫国先后利用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3次收受黄某为感谢和拜托对某某有限公司在东台市人民医院的前列地尔注射液予以关照所送的现金各1万元,合计3万元。 7、2016年11月份一天,被告人殷卫国利用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办公室收受医疗器材销售商成某某为感谢在东台市人民医院采购飞利浦16排螺旋CT过程中给予关照所送的现金1万元。 8、2019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殷卫国利用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办公室收受某某江苏公司销售经理陆某某为拜托东台市人民医院采购该公司钬激光等产品所送的中石化加油卡4张,每张面值0.1万元,合计价值0.4万元。 9、2018年10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殷卫国利用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办公室收受苏州某某有限公司销售经理魏某领为感谢在东台市人民医院采购实时影像验证系统过程中给予关照所送的现金5万元。 10、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殷卫国利用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3次收受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某、南京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薛某某的丈夫)为拜托和感谢在东台市人民医院采购相关医疗器械等方面给予关照所送的现金合计13万元。2019年7月,因胡某某向殷卫国索要所送钱财,殷卫国退还8万元。 11、2017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殷卫国利用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办公室收受常州某某有限公司总经理万某某为拜托在东台市人民医院物业服务中给予关照所送的现金2万元。 12、2017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殷卫国利用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办公室收受东台市人民医院食堂装修工程负责人任某某为感谢帮助会办施工中遇到的问题所送的现金2万元。 13、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殷卫国先后利用担任东台市卫生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以及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东台市卫计委相关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王某某职务晋升谋取利益,先后3次收受王某某所送的现金各1万元,合计3万元。 14、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殷卫国利用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居住小区家中收受该院骨科医生姜某某父亲姜某甲为拜托将姜某某定岗至骨科所送的现金5万元。 15、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殷卫国利用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办公室收受该院后勤科杭某某通过戴某某为拜托帮忙恢复职务所送的现金1万元。 16、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殷卫国先后利用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为该院药剂科主任刘某某在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4次收受刘某某所送的大润发购物卡各0.5万元,1次收受刘某某所送的现金2万,合计价值4万元。 17、2016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殷卫国先后利用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4次收受该院ICU主任崔某某为拜托给予工作上关心所送的现金各1万元,合计4万元。 18、2016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殷卫国利用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办公室收受该院儿科主任万某某为感谢帮助调整职务和解决父亲万某甲集资房问题所送的现金5万元。 19、2016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殷卫国利用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办公室收受借用人员虞某某为感谢借用至该院所送的现金1万元。 20、2016年11月份的一天、2017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殷卫国先后利用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2次在办公室,收受市卫培中心教务处主任孟某某为拜托调整该院护士孙某某岗位(孟某某妻子)所送的现金0.2万元,为拜托将自己借用至人民医院所送的现金0.98万元,合计1.18万元。 21、2017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殷卫国利用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办公室收受借用人员程某某父亲程某甲为感谢将程某某借用至该院所送的现金2万元。 22、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殷卫国利用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办公室收受借用人员陈某甲为感谢借用至该院所送的现金1万元。 23、2017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殷卫国利用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办公室16次分别收受该院影像科主任陈某乙感谢对影像科绩效考核给予关照所送的现金各0.4万元,合计6.4万元。 24、2016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殷卫国利用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办公室收受该院消化内科副主任崔某甲为感谢提拔并拜托继续给予关照所送的现金2万元。 25、2017年底的一天、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殷卫国利用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办公室分别收受急救医疗站主任纪某为感谢帮助职务晋升所送的现金2万元、为提高该站绩效考核所送的现金1万元,合计3万元。 26、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殷卫国利用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办公室收受该院内镜中心医师徐某之妻喻某某为拜托关照徐某职务晋升所送的现金3万元。 27、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殷卫国利用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居住小区楼道口,收受该院内镜中心副主任赵某某为感谢在竞聘副主任过程中给予关照所送的现金2万元。 28、2017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左右,被告人殷卫国先后利用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3次分别收受该院骨科副主任周某某通过叔叔周某甲为感谢和拜托帮助职务晋升所送的现金5万元、2万元、2万元,合计9万元。 29、2017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殷卫国利用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家中收受该院妇产科医生何某甲丈夫崔某丙为拜托帮助何某甲职务晋升所送的现金5万元。 30、2016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殷卫国利用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居住的小区,收受该院护士华某为感谢在竞聘护士长过程中给予关照所送的现金1万元。 31、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殷卫国利用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居住的小区,收受该院妇科护士长金某为感谢在竞聘护士长以及岗位调整中给予的关照所送的现金1万元。 32、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殷卫国利用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家中收受该院内科医师金某母亲金某甲为拜托帮助金某职务晋升所送的现金人民币0.4万元。2019年5月上旬,殷卫国因考虑无法帮忙,将上述款项退还给金某甲。 33、2017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殷卫国利用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办公室收受该院医师焦某甲之父焦某某为感谢帮助焦某甲定岗所送的现金0.5万元。 34、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殷卫国利用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家中收受该院药剂科刘某通过金某为拜托帮助调整岗位所送的现金2万元。 35、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殷卫国利用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居住的小区收受丁某甲为感谢让他主持药剂科工作所送的现金5万元。 36、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殷卫国利用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办公室收受该院医生姚俊之妻赵某甲为感谢让姚某去陕西耀州挂职所送的现金1万元。 37、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殷卫国利用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办公室收受该院护士崔某丙为拜托推荐她去东台市妇幼保健院并安排合适岗位所送的现金1万元。2019年5月,殷卫国因考虑无法帮忙,将1万元退还给崔某丙。 38、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殷卫国利用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办公室收受该院麻醉科医师郭某某之妻陈某丁为拜托帮助郭某某职务晋升所送的现金3万元。 39、2018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殷卫国利用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徐某父亲徐某通过金某为拜托在该院护士招聘考试给予徐某关照所送的现金2万元。2018年下半年,殷卫国因担心事情败露,通过金某将2万元退给徐某。 40、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殷卫国利用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哥哥殷某某的家中,收受柳某某母亲周某甲为拜托在护士招聘考试中对柳某某给予关照所送的现金2万元。 41、2016年底的一天、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2017年端午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殷卫国先后利用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3次分别收受该院护士曹某某为拜托帮助职务晋升所送的0.6万元国贸大厦购物卡、现金2万元和1万元,合计3.6万元。2019年5、6月份,殷卫国考虑无法帮忙,且害怕被调查,将3万元及0.6万元购物卡全部退给曹某某。 42、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殷卫国利用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办公室2次分别收受该院护士周某丁的舅舅谢付某为拜托和感谢周某丁岗位调整所送的现金各0.5万元,合计1万元。 43、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殷卫国利用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办公室收受该院护士梅某某婶婶杨某甲为感谢帮助梅某某调整岗位所送的现金0.5万元。 44、2018年底、2019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殷卫国利用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办公室收受该院护士焦某某为感谢和帮助调整不上夜班所送的现金2万元。 45、2018年底、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殷卫国利用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办公室收受该院护士黄某某丈夫何某甲为拜托调整黄某某不上夜班所送的现金1万元。 46、2019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殷卫国利用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办公室收受该院护士王某为拜托调整不上夜班所送的现金1万元。 被告人殷卫国归案后,如实供述已掌握的受贿事实,并主动交代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贿事实,认罪认罚,退出赃款65.83万元,所退赃款暂扣于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殷卫国的供述,证人张某、冯某、金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殷卫国的主体身份材料,相关医疗设备销售合同,退赃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卫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东台市卫生局副局长、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以及担任东台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殷卫国归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出部分赃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殷卫国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办案部门通知殷卫国到案时已掌握其部分受贿线索,殷卫国不属于自动投案,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殷卫国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殷卫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十月十六日起至二○二四年四月十五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殷卫国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58300元,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殷卫国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41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卞荣巍 审 判 员:周爱红 人民陪审员:吕 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卞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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