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开了一家公司,却因经营不善拖欠21名工人工资总计13万余元。付不起工资,黄某“跑路”近10年。“十年漂泊在外的日子一点也不好过,在把工人工资还清的那一刻,我终于可以安心睡个踏实觉了。”坐在法庭被告人席上的黄某终于醒悟,对自己拖欠工资后逃匿的行为后悔不已。3月30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欠薪”案,最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黄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3年2月至11月期间,黄某经营一家海绵制品公司(自然人独资,已注销)。因经营不善,累计拖欠工人严某、胡某等21人工资人民币131170元。付不起工资,“走为上策”?黄某为逃避支付上述工资和其他债务,逃匿到外地,更换手机号码,致使工人无法联系到其本人。 2013年11月27日,南通市通州区人社局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张贴在该公司,后由黄某父亲代为转达。但黄某仍未支付拖欠的工资。2014年1月7日,工人严某在征得黄某父亲同意后,将公司部分设备和库存产品变卖得款人民币48888元,用于发放拖欠工资。同日,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立案。之后,黄某哥哥代其向工人胡某支付拖欠工资人民币29700元。2022年5月14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之后两个月,黄某凑齐了钱款全额支付了剩余拖欠的工资。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黄某已经全部支付拖欠报酬,以及认罪认罚等情节,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为商之道,诚信是金。”法官提醒企业经营者,要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跑、藏匿,虽逞一时“无忧”,却要背负犯罪的人生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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