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3年,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郭乃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2年7月29日下午,在市区解放北路金厦宾馆门前,郭乃玉当街连捅王某某(女,20岁)13刀,致其抢救无效死亡。这一因情感引发的杀人案,以两个家庭的毁灭收场,教训惨痛。 8年爱情长跑 39岁的郭乃玉,是市区某学校的教师。她与丈夫杨某某过去是盐师同学,郭乃玉学的是幼师,杨某某学的音乐。两人谈恋爱时,遭到郭乃玉父母的反对。杨某某来自响水农村,家境较差,而城里的郭家,家境相对优越。
父母的反对未能阻止两人的感情,郭乃玉和杨某某偷偷领了结婚证。在既成事实的情况下,老人们接受了女儿的选择。
从1989年相识恋爱,到1997年结婚,经历了8年的爱情长跑才修成正果,夫妻俩分外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感情。 丈夫的保证书 2012年7月24日晚,郭乃玉去丈夫的培训班,丈夫以各种理由让她先走。这引起了她的怀疑,便在外面车内等着。下课后,看到丈夫和女孩王某某手挽手走出来,女孩的头靠在丈夫肩上。
郭乃玉的怒火爆发了,上前与女孩子吵了起来,被丈夫劝回家。回家后,丈夫承认错误,表示不再与女孩联系。28日,郭乃玉和丈夫一起,回丈夫响水老家,杨某某当着家人面写下保证书,不再和王某某有联系。
当街的疯狂 后王某某通过一个男生约郭乃玉见面,在望海大厦对面的金厦宾馆门口,郭乃玉和王某某见了面。两人话不投机,为教训王某某,郭乃玉用遮阳伞戳对方腹部,伞被对方夺下后,郭乃玉抽出藏在伞内的一把30多厘米长的藏刀,对着王某某腹部连捅13刀,王某某倒地后,她又朝对方腹部刺戳数刀。疯狂一幕吓坏了路人。
王某某倒地后,郭乃玉请周围的人报警,丈夫杨某某赶到,将王某某抱上郭乃玉的轿车,送往三院抢救。在医院,郭乃玉向前来调查的警察承认,是自己捅的对方,刀还在车上。
庭审中,检方播放案发时的数秒视频时,旁听的人被震惊了,现场许多人发出惊叫,受害人的亲属情绪激烈,指着郭乃玉怒喝:“你简直不是人!”
至当夜,王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结论为,王某某系胸腹部遭锐器刺戳致多脏器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再获减刑】
2013年4月19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苏刑一复字第0017号刑事裁定,核准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盐刑初字第0025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郭乃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8月7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苏刑执字第0038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8年5月14日 罪犯郭乃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民警的管理教育,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服役期间获得多次表扬。建议将罪犯郭乃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苏通女狱减建字第177号
罪犯郭乃玉,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大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401146049,现在南通女子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2年12月21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盐刑初字第002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郭乃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4月1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苏刑一复字第0017号刑事裁定,核准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盐刑初字第0025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郭乃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7日交付执行。2015年8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苏刑执字第0038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罪犯郭乃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民警的管理教育,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2016年5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1月兑换为四个表扬),2016年11月、2017年4月、2017年10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缓,减刑幅度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郭乃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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